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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2020年10月07日 10:14  点击:[]

沈阳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学术民主,维护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沈阳工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沈阳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和原则是: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校充分尊重和全力支持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各项学术事务中积极发挥作用,不断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并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学生 33 人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参加。其中教授委员(包括具有教授职务的青年教师)31 人,委员会候选人名额由学校按各学科、专业教授比例的 20%均衡分配(教授人数不足 5 人的单位,推荐 1 名候选人),各相关单位在酝酿推荐委员候选人时,应充分听取相关学科、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采取民主推选的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从学院教授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中产生,并经学校资格审查通过后,参加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差额选举(按得票多少顺序当选),校长聘任。学生委员 2 人由学生会或研究生会推荐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学生会或研究生会制定)。学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不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担任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5 名,共同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所有选举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产生(得票数达到 2/3 以上者方能当选;不够 2/3 得票时,必须按照程序另行提名他人并重新组织选举)。学校还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人才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五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作为学术委员会的内设组织机构向学术委员会负责,受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根据学术事务属性分别开展工作。每个专门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人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每个专门委员会由 7 或 9 人组成,每个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都必须在一到两个专门委员会履职。各专门委员会须制定工作制度和运行规则,并遵循各自规程开展工作,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教师委员任期四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学生委员任期一年。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时,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1/3。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者或因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委员职务者,不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替补人员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撤换委员需由主任会议提出并经 2/3 以上委员通过后报校长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

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职在岗、并能完整履行一届委员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请,主任委员会会议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个人健康、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任职期间被聘任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的;

(四)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调离学校的;

(七)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常设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专职秘书 1 人,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数据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主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实施监督;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

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

责;

(三)勤勉尽职,不计报酬,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

活动。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

(二)科学研究与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四)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五)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八)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九)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教授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定:

(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定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专业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学术成果、学术职务,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按章程开展工作,指导和监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学术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及主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章程有关内容决定讨论范畴和相关事宜,并代表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汇报工作;

(二)负责监督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和专委会的工作执行情况;

(三)负责起草各专委会章程和审定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章程;

(四)负责授权分委员会或专委会审议相关工作内容;

(五)负责审议学术委员会委员提交的议案和会议的议题;

(六)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评议或审议学术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会授权的有关学术事项;

(二)负责评议和咨询本委员会所涵盖的学科领域的其它学术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记录、会议纪要印发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督办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完成学术委员会及主任委员会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以随时举行主任委员会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 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含 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会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凡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该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详实说明材料,在会议前一周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主任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议题或提案经主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和材料的送达。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根据议题或提案的内容,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根据议题陈述、解释和说明相关事项。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或提案,必须邀请学生代表(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列席。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会会议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应职能部门按其职责组织实施。未经主任委员会会议授权许可,相应职能部门不得替代学术委员会决策相关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听取全体委员的意见后可随时向学校表达对职能部门负责人执行校学术委员会决议情况的意见。

第三十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可进行网上通讯表决。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并将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审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对所在学院的学术事务负责并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或所在学院)整体的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队伍建设与学科发展、教学与人才培养质量等全局问题进行评价,提出意见与建议;对学术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七条 各专委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学术委员会章程自动废止。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学科、人才等学术事项管理文件与本章程抵触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会议授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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